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技工院校征兵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向应征学生提供兵役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工院校征兵工作站的建设运行,要坚持以习近平强军思想为指导,科学把握新时代兵役工作新要求,全面提升技工院校征兵工作规范化建设和服务保障水平。
第三条 技工院校征兵工作站,统一依托学工部门设置,由学工部门负责同志兼任站长,编配 1-2 名专职工作人员,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并积极吸纳学生社团组织等参与日常工作。
第四条 技工院校征兵工作站的服务对象是各级各类技工院校适龄应届毕业生,要积极构建“热情、高效、全面”的“一
站式”服务工作平台。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技工院校征兵工作站是征兵工作的一线阵地,在院校党委的领导和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公室的指导下,承担服务、保障职能,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校征兵工作的组织、计划、协调、指导、检查、
监督、落实等;
(二)加强学校征兵宣传和国防教育,营造参军入伍良好氛围;
(三)解答政策咨询,宣传政策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四)协助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应征报名;
(五)查询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学历审核、定兵去向等信息结果;
(六)加强军旅特色学生社团组织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
(七)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功能设置
第六条 技工院校征兵工作站依托学生信息服务中心或公共活动场所设置,场地面积由技工院校结合本校实际和工作需求确定。功能区原则上按照“两区两室”设置,即政策宣传区、身体自检区、办公室、会议室。
(一)政策宣传区。集中张贴悬挂征兵政策、应征流程,提供国防知识、法律法规、标准条件、廉洁征兵、优待政策等信息查询。
(二)身体自检区。摆放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基础体检项目的自助检测设备,悬挂征兵体检相关标准。
(三)办公室。除配备必需的办公设施外,还应配备沙发、桌椅等,具备来访接待功能。
(四)会议室。配备会议桌椅,悬挂相关制度,具备召开会议的基础条件。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值班问询制度。征兵组织实施期间,建立值班制度, 安排专人负责值班。值班员工作日应全时在位,其他时间保持值班电话畅通,主要负责上传下达、请示报告,接待应征学生来访,受理征兵咨询和举报事项,以及承办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协商议事制度。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推进会、形势分析会、集中办公会等。征集实施阶段应当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周召开 1 至 2 次。遇有重要或特殊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
第九条 首问负责制度。单位或个人到征兵工作站办理业务,第一个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必须对前来办理业务人员热情接待,主动了解办理事项,给办事人员满意答复并进行记录。
第十条 一次告知制度。工作人员在接待服务对象咨询及办理业务时,对服务对象的申请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
完整信息,要一次性告知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及需要的全部文件及资料。
第十一条 限时结办制度。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根据不同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成,做到优质高效。对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作出解释。
第五章 考评奖惩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院校武装部会同各职能部门对所属二级学院、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量化考评。对服务质量优, 完成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流程、规定要求等落实工作。对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问题的,严格追究责任并调离工作岗位。有下列情形的,区分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一)工作粗疏、消极应付、组织指导不力、审查把关不严,
严重影响兵员质量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作、随意
降低标准条件的;
(三)贪污、受贿、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四)违反廉洁征兵“十不准”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